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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   分享到: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面向教学实际、面向教学问题的原则。通过立项建设,夯实教学基础,提升教学综合实力,推进教育教学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必须处理好点上研究与面上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近期发展的关系,要具有前瞻性、实效性,对于我校教学改革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校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要密切联系本科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质量提升相关的问题,要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开展研究或改革实践。

二、范围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根据项目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对教育教学思想观念、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综合研究与实践。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二)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组织形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如: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创新实验班建设项目、卓越教师培养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等。

(三)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如: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精品开放课程建设项目、信息化课程建设项目、双语或全英语课程建设项目、精品教材建设项目、规划教材建设项目等。

(四)教学团队建设类项目:对以专业、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等为主要建设单位开展的教学团队综合建设与研究实践。如: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

(五)实验实践教学类项目:对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实习实训实践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模式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如师范专业实习基地建设项目、非师范专业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六)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学校教务处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新需求设立的其他教学类项目。

三、组织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以及学校督导委员会负责研究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立项等事宜。

第六条 教务处为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包括项目组织、培训、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起草、发布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适时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宣讲和培训会;

(三)受理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四)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立项责任书或任务书;

(五)负责或受上级单位委托,对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立项

第七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及其以上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优先支持研究基础好、能产出高水平理论成果或应用成果、有利于成果的推广、提高教学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 对以相同或相近内容进行重复申报的同级同类项目不予立项。未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同类项目。一个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及以上同类项目。

第十条 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以项目组的形式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学院按推荐顺序统一报送,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个人报送。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及资格审核,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由教务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为一人,且必须是本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不得挂名申报。以学院、学科或专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教学副院长。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项目成员一般应控制在5-10人之间。对项目成员人数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相关规定为准。

五、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和教务处(或受上级部门委托)签定项目任务书,并按照任务书开展研究和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部门、校、院(部)三级管理模式,校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负责提供或代管项目所需的经费配套、组织协调、过程管理及总结验收等工作;院(部)负责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建设经费、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成员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批准。项目调整的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销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或建设工作;

(三)预期成果未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五)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六)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对于撤销的项目,学校立即停拨建设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适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原则上各级各类项目不允许延期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确需要延期,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之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终止研究处理。每个项目累计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中途调离陕西师范大学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按撤项处理并停止经费使用。如项目第二人有资格和能力继续课题研究,经原项目负责人及学院推荐、本人申请和教务处批准,可由项目第二人替代原申报人履行各项约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研究基金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为陕西师范大学相关教改项目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严禁同一成果重复使用或多头使用。

六、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凡我校教师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纵向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实施的有关通知精神和到校经费,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二)凡我校教师作为项目研究参与人且我校被列为项目研究单位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纵向项目,学校按照到校经费,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三)凡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经费。

(四)若各类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的批准单位对项目经费有明确的配套要求,我校按要求予以配套;若无明确要求,则按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0%以内。对劳务费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可以适当发放助研津贴,支出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支出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总额。

第二十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根据项目属性特征,按教务处和财务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研究经费不得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信息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如确需购买上述硬件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报请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在以下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咨询费支出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0%以内。

(六)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的费用。

(七)办公耗材费:主要指购买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办公自动化耗材(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及低值易耗品等费用,主要指硒鼓、墨盒、移动存储设备、复印纸等及其它办公易耗品。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论文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项目建设相关的邮政与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学生教学及实践活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学生教学实践(实习)活动等的费用。本经费开支只适用于专业综合改革、创新实验班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且该项经费开支一般控制在相应项目经费总额的40%以内。

(十)信息化教学建设与维护费:开展信息化教学过程中的网站建设与维护费用、视频录制、课件制作等费用。本经费开支只适用于信息化课程建设项目。

(十一)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以财务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其它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实行教务处、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一)教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统筹等工作,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下拨到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进展分阶段拨款,立项当年拨付首批研究经费(一般为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以相应的书面报告为凭)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年度拨付的项目经费应在当年12月10日之前履行完报账手续,未履行报账手续的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并注销。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项目经费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报教务处核准。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如实编制和提交项目资金年度或阶段报告,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进展情况予以说明。

(三)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出具由学校财务部门审计之后的经费决算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上级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学校将按年度或分阶段对各级各类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以此作为经费拨付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经费使用绩效优良的项目,学校将在全额拨付建设经费的基础上适当奖励经费,以资助项目继续开展深入研究。

(二)对于经费使用绩效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分批全额拨付资助经费。

(三)对于经费使用绩效较差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削减或停拨经费,情节严重者收回已资助经费。

七、激励

第三十二条 为加大对教改立项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立项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立项研究,作为其考核、聘任、晋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立项的项目,按照《陕西师范大学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业绩津贴奖励。

(三)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对获得各级各类教改立项的项目,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校内收入分配制度调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统一核算各单位教学改革绩效分值。

(四)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在参加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认定,年终业绩分配工作量计算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颁布的《陕西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师教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