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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监考守则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   分享到:


一、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前要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对号入座,核实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考前5分钟开始发题。

二、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学生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指定适当位置存放,不许带入座位。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学生,发现学生有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试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学生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学生停考。

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抄题、做题。不聚集一起聊天,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传出试场。

六、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向本人说明已属作弊,劝其离开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

七、监考人员应制止非本试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非考试检查人员进入考场。

八、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学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收卷。要注意核对收卷份数,如发现有不交卷者,应立即查明其姓名,核对无误后再将答卷交院、系办公室。

九、考试全部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请假、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学生,应有明确记载,并及时上交教务处教务科。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纪律,如有不负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未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者,进行通报批评。

2.监考人员开考后迟到、早退3分钟以上,通报批评并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3.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通报批评并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4.监考人员若有营私舞弊行为者,应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5.监考人员监考缺席者,通报批评并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