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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4/26 14:30:05 < < 返回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行为确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受到校级以上表扬的,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时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诈骗和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贪污、行贿、受贿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肇事、预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提供伪证或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制造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罢课、罢灶、罢考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社团,或者以学生团体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经批评教育而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经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或不服从教师教学安排,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在10学时以上21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21学时以上31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31学时以上41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在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上课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而引起火灾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 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二) 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三) 不按规定就座者;


    (四) 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五)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者;


    (六) 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七) 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八) 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九) 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十)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学生因患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学生患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劝其退学或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认识并改正错误的;


    (四)配合学校查清有关问题并有积极表现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


    (一)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隐瞒违纪行为或给学校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从受处分起一年内,取消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其他评优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由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违纪涉及到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本科生违纪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外的由学生处负责处理;研究生的违纪由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有违纪行为,其所在院(系)应查明学生的违纪事实,并将违纪事实材料与违纪学生核实(学生须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提出处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时将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辩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未递交申辩书的,视为放弃。


    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纪律依据,对学生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院(系)负责;学生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予以处分的,公安处应及时将材料转送当事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书面材料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事实不清的,责令查明事实,补充材料。


    (二)事实清楚,确有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批评教育。


    (三)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学生,并在校内公告。


    (四)经审查认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会议决定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接到院(系)报送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载明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学号;


    (二)违纪的事实、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陕西师范大学印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违纪调查报告、违纪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违纪事实材料、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院(系)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的院(系)应当通知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三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工作规定(暂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送达给其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无法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应由送达人制作情况说明书,并由其班干部出具书面证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违纪的案卷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涉及本、专科生教学管理以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陕西师范大学


    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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