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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师范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4/26 12:05:03 < < 返回

    为全面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教学事故是指因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的过失,对教学过程、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根据我校多年来的教学实践,教学事故暂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35分钟或早退35分钟;
    2.教师上课时对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3.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4.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一个月未布置或未批改作业;
    5.命题或试卷制作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
    6.教师教学内容混乱,擅自变更教学进度,造成不良影响;
    7.监考人员迟到、早退3分钟以上,或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正常教学;
    9.教学秘书接到调课通知后,未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10.教学秘书、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学生成绩卡、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漏报、错报学生成绩。
    11.不按规定保存试卷保存试卷:校级教分离试卷由教务处保存,其它试卷由学生所在院()保存,造成学生毕业后2年内试卷无法查证。
    12.公共课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
    13.开课一周内学生无教材。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早退5分钟以上;
    2.教师未经批准,请人代课;
    3.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缺席集体阅卷等一次,造成不良影响;
    4.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一个月以上未布置或不批改作业,
    5.教师在课堂上宣扬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的观点;
    6.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严重影响正常考试;
    7.开课一周以上学生无教材。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旷教、监考缺席、调课未补;
    2.教师因特殊原因,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缺课两周以上,教学单位主管领导不采取补救办法而造成教学课时减少;
    3.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更改学生答卷,影响公平、公正评分;
    4.阅卷后或成绩登录时,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减分;
    5.泄漏考题。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各院(系、部)或其它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在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下年不予聘任。
    第七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各类评优和评奖。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院(系、部)、教务处或校领导反映教学事故,各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必须认真受理,并须向反映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各有关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单》,报教务处备案。教学事故的处理,由主管校长签署执行。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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