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old

  • 学院概况
  • 学院学人
  • 学科建设
  • 教育教学
  • 学术研究
  • 党建工作
  • 学生工作
  • 西岳论坛
  • 管理规定

    您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 old > 教育教学 > 管理规定 > 正文

    陕西师范大学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浏览: 发布时间:2016/04/26 12:03:35 < <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212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要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对象,主要是指我校从事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在我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教学成果范围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指导学生创业、创新活动,被指导的学生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作品等。

    第五条 申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模范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近3年来,第一完成人及其他主要完成人无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直接参与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其中教学人员必须要有3年以上的我校教学经历,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必须要有2年以上的我校教学管理和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且每人只能主持1项成果。

    第七条 优秀教学成果必须要有教改项目依托(已经通过结题验收)和实践检验过程(至少为2年,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有反映成果价值的论文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在成果水平相当时,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完成的优秀成果。

    第九条 若以前获得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和进展的情况下才能再次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

    (一)对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和评议;

    (二)确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获奖等级及名额;

    (三)对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提供咨询;

    (四)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向学校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单位在推荐时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具体申请、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教学成果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撰写成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如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等,只需提供发表刊物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总结或论文的复印件);

    (二)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按照推荐名额择优向学校推荐;

    (三)教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成果及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五)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教务处提出,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六)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教师人数分配推荐名额。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若干项,特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一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

    第十五条 在当年教师节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向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进行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

    表 陕西师范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单位:元)

    级 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金 额

    5000

    3000

    2000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成果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将根据限额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经发现、调查核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陕西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教学管理干部评选实施办法 师教[201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