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天地 - 规章制度 - 正文
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   分享到: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委学生会物资管理,使团委物资管理制度化、物资使用程序规范化,提高物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所有权属于历史文化学

院,任何团体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条 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物资的保管、维护和借用工作。

第三条 历史文化学院内部团体和个人如需借用物资,在学生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借用申请表》,报请历史文化学院学生会主席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核。在借用当天,借用人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作为抵押,并配合办公室认真填写《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借用登记表》,然后领取所借物资。

第四条 历史文化学院以外团体和个人如需借用物资,在学生会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借用申请表》,报请历史文化学院团委书记和学生会主席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核。在借用当天,借用人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作为抵押(借用物资如果超过三件,需再交纳50元作为押金),并配合办公室认真填写《历史文化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借用登记表》,然后领取所借物资。

第五条 借用团体和个人对所借物资需小心使用、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如果所借物资丢失或者损坏,借用团体和个人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在借用物资归还当天,办公室负责检查借用物资是否齐全完好,做好归还登记相关手续。如果发现借用物资丢失或损坏,须责成借用人照价赔偿,并及时上报团委书记和学生会主席。

第七条 借用物资原则上不允许续借,如需续借,须及时说明原因,并报请历史文化学院团委书记或学生会主席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历史文化学院团委。

(2008年10月14日公布,2011年9月27日修订)

历史文化学院团委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