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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 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   分享到:

为了大力推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更多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确保学生一方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完成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为经我校审批后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毕业实习

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二条 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进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的学生,可通过以下形式完成毕业实习:

(一)前六学期在国内参加过某种形式的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达到我校关于实习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可认定为完成毕业实习。

(二)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一门课程学分我校可认定为相应实习学分,实习成绩按相应课程成绩转换计入。

(三)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课堂观察、课外辅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完成实习,并获得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实习认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定合格(填写附件1),按实习平均分计入该生实习成绩。

(四)各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毕业实习的审批和后期成绩评定等认定工作,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

第三条 在前七学期内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四条 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持续至第八学期尚未完成,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一)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应于当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其中一门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可按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转换。

(二)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可与国内指导教师联系,通过网上指导、研讨等方式,撰写(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于当年6月1日之前提交至所在学院,经学院学位论文答辩领导小组批准(填写附件2),即可认定为答辩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毕业认定

第五条 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毕业之前应依据我校有关文件之规定,完成相关课程认证及学分转换,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出国前我校所读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一)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在回国后及时完成相关课程认证及学分转换,并按照学校安排参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内,或在第七和第八学期内的学生,须达到本管理办法中第一章和第二章关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在我校正常学制内能按时取得国(境)外大学学士学位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时获得陕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学生本人须提交申请书及下述相关材料:所读国(境)外大学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学位证原件或国(境)外大学的文凭证明文件。本人须将国(境)外大学的学位证原件和/或文凭证明文件原件提交至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确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者,需填写《自愿放弃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申请表》(见教务处网站),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于第八学期末(当年6月1日)之前仍无法获得成绩证明并转换学分者,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06]5号)相关规定办理延迟毕业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凡学生本人联系,在国(境)外学习的本科学生,由学生提出,经学院报教务处,另行研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5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附件:

1.陕西师范大学出国(境)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

2.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生免论文答辩申请表。



教务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备注:请在附件下载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