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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量: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实现按聘约管理,加强对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人事行政关系隶属于各学院(系、部、中心、馆)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等次及测评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其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及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情况;考核其社会公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考核其对待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考核其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师表的情况;考核其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团结同志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包括基础文化素质、专业理论功底、教学方法与艺术、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以及必备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考核其出勤率、按时上下课、上下班等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所做出的主要成绩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贡献。包括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果、效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验室建设或图书资料建设或档案资料建设以及服务育人等方面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果、效益。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测评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优秀;84-60分者为称职;59-40分者为基本称职;39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核对象的13%以内。若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得分在85分以上的人数大于13%,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参照测评结果的排名顺序并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来决定优秀等次的人选。
 (三)考核测评标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测评标准及打分办法详见附表。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两种。鉴于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业绩的产出过程需要较长周期,因此对其原则上以聘期考核为主。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其“绩”中的科研成果部分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学院(系、部、中心、馆)根据考核对象科研业绩的情况酌情掌握。聘期考核时,对其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的考核应严格以岗位职责的规定为依据测评打分。
凡有以下情况者按下列条款确定等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中可优先考虑评定为优秀:
(1)受到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者;
(2)教学、科研等工作成绩优异、成果突出者;
(3)在某一单项工作中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
 2.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应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
(1)虽能接受工作任务,但却拈轻怕重、挑三拣四者。
(2)造成教学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被院系通报批评者。
(3)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或病假在30天以上者。
3.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党纪政纪处分者。
(2)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3)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并经帮助教育仍未解脱、转化者。
(4)因造成教学事故或迟到、提前下课等原因被学校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聘期内受到学校3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聘期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履行请假手续,有旷工记录者。
(5)因缺乏应有的责任心,给学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6)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累计达5次以上者。
(7)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8)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9)全年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
(10)教学评估不合格或因教学效果差被学生集体提出调课者。
(11) “师德”考核评估为不合格者。
(12)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者。
4.其它
(1)因公(工)受伤者,依据其受伤前后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2)见习期人员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评语情况只作为聘用上岗的依据。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时暂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4)未参加聘任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和停薪留职、未聘、因公出国(境)人员等,因不在岗,因此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对此类人员各单位只做出写实性评价(包括事实类别、事由等)。
(5)对全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各单位只对其休病假前后的工作情况做出写实性评价并注明其患病情况、休假起止时间。
三、考核的方法及程序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组织测评与领导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校聘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关键岗位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考核;院(系、部、中心、馆)聘重要及以下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
校聘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自己年度或聘期内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二)单位测评并提出考核等次推荐意见。单位考核小组根据个人总结及实际工作表现与业绩,按照测评标准进行测评打分,并经院(系、部、中心、馆)务会议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推荐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考核等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登记表、相关材料及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最后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其中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并根据公示后的反馈情况最终审定其考核等次。
(四)备案。考核结束后,年度考核表由人事处存档,聘期考核表归入本人档案.
院(系、部、中心、馆)聘人员的考核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自己年度或聘期内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二)组织测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总结及实际工作表现与业绩,按照岗位职责及测评标准进行测评打分。
(三)领导审定。院(系、部、中心、馆)务会议根据考核测评结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其中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2-3天),并根据公示后的反馈情况最终审定其考核等次。
(四)上报备案。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年度考核表由所在单位保管,聘期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晋职、晋级、定档、评选先进及下一届聘任的基本依据,同时应与所享受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密切挂钩。
(一)年度考核:
⒈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当年全额岗位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⒉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10%的岗位津贴;
⒊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30%的岗位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视其情节扣回当年享受的业绩津贴;
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两年一次正常晋升工资的资格,并推迟两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期考核:
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30%的岗位津贴。
⒉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30%的岗位津贴,并视其情节停发其应享受的业绩津贴。
⒊聘期考核不称职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的,可视其情节予以低聘、解聘或辞退。
(三)其它
1.停薪留职、未聘人员因不在岗和未参加当年考核,不具备参加两年一次正常晋升工资的资格,不享受当年的岗位津贴。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具备两年一次正常晋升工资的资格,自出国(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自费出国(境)人员比照请事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从出国(境)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不参加两年一次的正常工资晋升,不享受岗位津贴,待其审查结案后再行确定。
3.见习期人员根据其写实性评价兑现岗位津贴。
4.全年累计请病假6个月以上者,在病休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不具备参加两年一次工资晋升的资格。
五、附则
(一)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