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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访学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浏览量: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访学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研究生专业水平,扩大学术交流,开拓学术视野,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部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访学暂行规定。

第一,访学要求

访学是指根据研究生专业学习和学位论文写作的需要,前往相关学术机构或图书馆查找资料,或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或导师组织的专业考察等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

第二,访学时间

访学时间一般应在开题之前的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初之间进行。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和导师组织的专业考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访学地点

访学地点应选择在本专业有很强的研究实力的学术机构或有丰富资料收藏的图书馆,或导师选择的专业考察地区。

第四,访学费用

包括访学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复印费、购买图书费)、会务费或导师组织的考察费等。购买图书费仅限于在书店购买专业图书的票据,商场和超市的图书票据不在此列。此外还包括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访学总费用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标准。

第五,访学申请

填写《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访学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按照访学申请表的要求方可请款访学。

第六,验收报帐

访学归来后应及时办理图书资料验收及报销等手续,包括将访学期间购买的图书和复印的资料等到学院资料室进行验收并加盖验收章,然后进行报销手续。

第七,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明之处由历史文化学院负责解释。